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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先说钱是攒的,又说钱是捡的

【字号:    】        时间:2026-05-06      作者:  


  在一起入户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熊某反复翻供,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襄阳高新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抽丝剥茧,精准构建证据体系,最终,熊某从抵赖狡辩到主动认罪认罚。经襄阳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十余万元现金不翼而飞

  2025年9月,襄阳高新区居民王先生报案称,其存放在家中的十余万元现金被盗。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案发现场。经勘查,警方发现,门没有破坏的痕迹,家中也没有被翻动的迹象,且现场未留下任何指纹、脚印等有价值的线索。现金是怎么不翼而飞的呢?

  基于现场勘查情况,民警初步判断可能系熟人作案。因被盗房间安装的是密码锁,经了解,除王先生外,其女友、房东、保洁及前司机熊某等人均知晓房门密码。经逐一排查,女友、房东、保洁均有不在场证明,而前司机熊某的形迹却十分可疑。小区监控显示,案发当天熊某曾进入王先生所在楼栋,全程伴有遮挡面部、躲避监控等行为。

  因其具备作案时间,警方认定其有重大作案嫌疑。2025年9月,民警将熊某抓获归案,从其私家车中查获现金5万余元,并查明熊某于案发次日在银行存入13.5万元。面对证据,熊某坚称未实施盗窃,但无法对涉案现金及大额存款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2025年11月,案件被移送至襄阳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熊某并不认账,先后抛出多套说辞,企图以“合法存钱”“拾得遗失物”为由规避刑事责任。

  丢失的双肩包成为突破口

  面对熊某“钱是自己多年积蓄”的辩解,承办检察官用客观证据说话,引导侦查机关从“钱从哪里来”和“钱可能去往哪里”两个方向进行补证。被害人王先生提供了案发前不久的大额取款记录,同时拿出使用部分现金的相关凭证,余款金额与被盗金额基本一致。

  围绕熊某“积蓄说”,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深入调查其职业背景和经济状况。证据显示,熊某长期无正当职业,处于负债状态,名下多张信用卡逾期,且欠亲友债务,其银行账户历史明细中从未有过大额存款记录,不具备储蓄十余万元现金的经济能力。

  关键的物证双肩包,成为戳破谎言的又一突破口。监控视频清晰显示,熊某出小区时背上多出一个双肩包,熊某坚称双肩包是自己所有。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对关键物证进行调查。经王先生辨认,双肩包是其数月前通过电商平台购买,案发时与现金一同丢失。侦查机关将该交易记录和商品信息与监控视频技术比对,证实王先生丢失的双肩包与熊某背走的包完全吻合。

  “电梯口捡到的”?监控录像辅以证人证言还原事实

  “积蓄说”被推翻后,熊某改口称:“钱和包都不是偷的,是我在王先生所在楼层的电梯口捡的。”

  面对这一新辩解,检察官与侦查机关共同展开“现场重建”。检察官在询问王先生时,王先生详细陈述了案发当天的行程:晚上7时许出门,9时许回家。王先生明确表示,自己没有将现金和包放在一起,出门时也未将现金装在双肩包内带出房间。

  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前往熊某所称捡到包的电梯口勘查,发现电梯口为监控盲区。但检察官发现,若有人从电梯出来后必然经过熊某所称的“捡包位置”。

  寻找关键证人,锁定时间差,是固定证据的关键。侦查机关依法调取案发当晚6点至10点间该楼栋电梯里的完整监控录像。通过对长达5小时视频逐帧观看,对进出人员的时间进行精确梳理,侦查人员找到了一位关键证人——一位比熊某更早经过王先生楼层的住户。该住户证言称,自己经过该楼层电梯口时,并未发现任何遗失的包袋。

  “证人出现是在被害人离开之后,熊某出现之前这段时间,若真有遗失物,不可能证人确认没有之后,现场无其他人员出现时又凭空出现。”检察官表示,“熊某‘捡拾’的地点和时间,与证人证言及现场情况严重矛盾。”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面对证据,熊某的心理防线被突破,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今年3月26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作出前述判决。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冻结熊某银行卡内余额5.2万余元,扣押涉案现金及物品,最大限度为被害人追赃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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