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服刑人员郑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同时,因郑某等人非法采矿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判决交付执行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5月,法院判决郑某与其他18名被告连带赔偿长江武汉段水域河床形态修复费用和生态服务功能修复费用共计141万余元。今年3月4日,郑某所在监狱向襄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移送郑某提请减刑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立即启动减刑案件实质化审查程序。
经查,检察官发现郑某不仅未履行上述财产性判项,且其提交的自我剖析材料、认罪悔过书等自书材料,对在长江禁采区域非法采砂获利款项的具体去向只字未提。同时,也未对自身未履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作出任何悔过说明,且未提出任何主动弥补、积极履行的具体举措。办案检察官认为,这充分说明郑某并未真正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在主观方面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法定实质条件。
更值得关注的是,办案检察官通过调查核实,发现郑某在办理取保候审时,向公安机关缴纳了2万元保证金。在他被依法收监执行后,公安机关退还了全部保证金。但截至监狱启动减刑程序之日,郑某仍未将该笔款项用于履行罚金、退缴违法所得。“这一事实足以证实,郑某具备一定履行能力,却故意逃避生效裁判确定的财产性义务,本质上仍无悔改之意。”办案检察官表示。
为扩大案件释法说理影响力,以公开明法理,城郊地区检察院决定对郑某提请减刑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现场,办案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拟不予减刑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需要听证的问题。听证员围绕案件核心焦点,逐一向检察官、刑罚执行机关代表提问。
在充分了解案情、听取各方意见后,听证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认为检察机关立足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紧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要求,严格把控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罪犯减刑关口,深化生态检察工作。
根据听证员建议,下一步,城郊地区检察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要求,加强服刑人员生态法治教育。同时,强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监督,尤其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罪犯,依法精准开展检察监督。此外,加强与刑罚执行机关、法院、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健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罪犯监管、教育、惩戒、修复联动机制,在刑罚执行“最后一公里”上切实守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