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方案
全省检察一体化门户网站导航

《法治周末》检察官为他纠正百万意外之债

【字号:    】        时间:2024-06-30      作者:  

  一年多以前,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鑫(化名)突然得知自己成为一起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不仅“背上”了一笔百万债务,还影响到其公司声誉,让公司经营遇到了大麻烦。更让徐鑫意想不到的是,这笔“飞来的”债务背后,还有其他11名抵押人和他一起,为一笔上千万的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而所有抵押人都没有到银行办理过相关手续……

  6月25日,《法治周末》记者从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经过该院依法监督,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已被撤销,徐鑫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保障。


  莫名其妙成了被执行人

  2022年11月,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鑫突然得知,自己成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有一大笔债务要还。虽系自由之身,但徐鑫却感到“枷锁重重”——这起诉讼不仅让其担负了上百万的债务,影响了个人名誉,其公司经营也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自己名下的房屋也可能面临被拍卖的风险。

  为了寻求法律帮助,徐鑫来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当天,襄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刚好也到这家律所走访。巧遇检察官的徐鑫,迫不及待地倾诉了自己的困境。

  “您说这事奇不奇怪,我从来没有为别人担保过,法院却判我为将近十年前的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在连公司发展都受到了影响。”感到很冤枉的徐鑫告诉检察官,自己公司正计划扩大经营,但这个案子不解决,公司正常贷款都会有问题,希望检察院能查清事实,还自己清白,也为企业的发展扫清“绊脚石”。

  “没有提供过担保的人,怎么会成为担保人?我们认为该案可能存在问题。”襄城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陈谷云负责办理这起案件,她告诉记者,详细记录了徐鑫的信息后,该院迅速调取相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卷宗进行审查。

  上述案件卷宗显示,2013年12月,徐鑫等12人为王刚(化名)的贷款作抵押担保,并经公证处公证,帮助王刚从某银行申请到1000万元贷款。几年后,由于王刚未按约定偿还借款,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12月判令王刚、赵明(化名)等人偿还银行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同时,银行对登记在徐鑫名下房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背后有何玄机

  仔细审查案卷后,检察官发现了疑点:王刚是某村村民,在2013年申请贷款时仅有27岁,在商场打工,家境并不富裕,却敢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而且还有12名抵押人为其提供了担保。

  “十年前的1000万元贷款可不是小数目,王某没有经济基础,凭什么让这么多人为他担保?”带着疑问,检察官继续审查卷宗,逐渐发现了更多可疑之处:本案中所有的抵押担保人都没有亲自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而是委托了同一个叫张立(化名)的人代为办理。检察官还查到,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系缺席判决,法院开庭审理时,借款人王刚和包括徐鑫在内的12名抵押人均未到庭。

  “这个案子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问题所在,本案的关键点,就在于委托书上的签名是否为徐鑫本人书写。襄城区检察院很快启动了民事诉讼监督程序,检察官调取核实相关证据,询问了银行经办人员和涉案当事人。

  “经我们调查,徐鑫与前去代办贷款手续的张立并不认识,不曾委托后者代为办理案涉抵押担保事宜,也没有签订过涉案委托书。”陈谷云说,针对关键证据委托书上的签名,该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签字笔迹进行了鉴定,证实委托书上的“徐鑫”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

  事情到此真相大白,王刚申请贷款时提供的所谓委托书和公证书都是伪造的,在银行办理手续时留下的“徐鑫”相关信息也是假的,这导致法院庭审时无法联系到徐鑫本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徐鑫当了一回贷款担保的“工具人”,“飞来的”百万债务自然也不存在。


  检察建议促银行整改

  “徐鑫没有委托张某代办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及抵押手续,不是该案抵押人,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在讨论该案时,检察官们一致认为,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是虚假的,损害了徐鑫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司法秩序。

  不久,襄城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担保人的签字系伪造,建议对该案进行再审。随后,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对该案再审。

  2023年5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抵押担保存在虚假行为,存在骗取贷款的可能,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并驳回银行的起诉。该案借款银行不服法院的再审裁定,进行了上诉。

  2024年年初,襄城区检察院收到二审判决,得知法院二审维持了再审裁定,检察官连忙将好消息告知徐鑫。徐鑫终于卸下了“飞来”的债务包袱,其企业也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

  记者了解到,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还通过贷款诈骗等现象,发现案涉银行存在个人信贷制度不具体、审贷分离不完善等问题,遂与有关单位座谈,研究整治措施。襄城区检察院向行业监管部门发出了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监督银行健全个人信贷管理制度,完善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内部监管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和问责处理制度。相关监管部门收到建议后,已约谈相关银行负责人,并开展了专项整改排查工作。

  针对该案中王刚等人伪造担保材料申请贷款的行为,襄城区检察院认为已涉嫌贷款诈骗罪,因此将线索移交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0:00/00:00
倍速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