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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精准定性,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

【字号:    】        时间:2024-06-25      作者: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9日17时许,李某经中间人黄某、程某(二人已判刑)介绍,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3.3万元毒资经黄某、程某交给曾某(已判刑),曾某将85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重76.5克)贩卖给李某。2022年6月19日16时许,李某经石某、蒋某(二人已判刑)介绍,以9.2万元的价格卖给徐某2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月21日,民警将徐某抓获,从徐某身上查获净重190.43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经鉴定,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2年11月24日15时许,李某驾车行驶至仙桃市某十字路口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从李某驾驶的车上查获净重568.97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经鉴定,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3年9月1日,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李某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履职情况】

  一是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未查获实物的毒品交易事实成立。第一起犯罪事实未查获毒品实物,认定毒品犯罪事实成立需解决毒品流转、毒资交付、毒品质量三方面的证据问题。关于毒品流转过程,先到案的中间人黄某、程某均供认介绍李某找曾某买了850颗麻果,曾某否认其有贩毒行为,李某到案后多次供认的购毒经过与黄某、程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毒品买家、两个中间人的供述相互衔接。关于毒资交付过程,支付宝交易记录显示,3.3万元毒资由李某经黄某、程某转至卖家曾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该收款账户系曾某母亲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毒资流向清晰,与言词证据能相互印证。关于毒品质量问题,买家、介绍人均未对毒品质量提出过异议。综上,涉案人员的供述能相互印证,毒资流向清晰完整,没有线索或证据表明交易的毒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定毒品交易犯罪事实成立。

  二是精准认定李某购买毒品的目的是贩卖。能否认定贩卖毒品罪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辩解内容与在案客观证据综合分析。李某称其吸毒,第一起犯罪事实是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并称每天要吸食二三十颗麻果。检察官分析认为,李某自述的吸食数量和频率不符合常理,结合其无法提供一同吸毒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黄某证明其不吸毒的证言,以及李某无吸毒被查获的经历等,可以综合认定李某称其吸毒系虚假供述。黄某、程某证明李某准备买1000颗麻果,因卖家存货有限实际购得850颗,李某求购毒品数量巨大,远超正常吸食量,可以认定李某购买毒品的真实目的是贩卖,该笔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三是对符合条件的持有毒品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第三起犯罪事实中,民警从李某驾驶的车上查获毒品距李某上一次贩卖毒品间隔五个月,查获的毒品能否认定为其贩卖数量对李某的量刑影响较大。根据2015年5月18日最高法《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毒品犯罪客观存在交易次数多、查获次数少的情况,如将贩毒行为与查获毒品的间隔时限认定得过于严苛,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将查获的毒品认定为贩卖数量还要考虑行为人此前贩卖毒品的数量。李某前两次交易毒品数量大,单次贩毒行为的法定刑均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大宗毒品交易的风险更高,交易周期可能更长,如将从其车辆查获的毒品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明显放纵了犯罪,检察机关将该起犯罪事实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符合《纪要》的指导精神。

  四是深挖彻查毒品犯罪案件上下游犯罪行为。该案最先到案的是中间人黄某,黄某供认了毒品交易全过程和涉案人员。检察机关坚持深挖彻查,及时监督公安机关对毒品买家李某、介绍人程某、卖家曾某进行追诉,目前,该案所有涉案人员均已被判处刑罚。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毒资流向,发现毒品卖家曾某使用其母亲支付宝账号收取毒资的洗钱犯罪线索,依法追诉了曾某洗钱罪漏罪,法院判决予以认定。


  【典型意义】

  一是坚持“三个注重”,精准认定涉毒犯罪事实。对于未查获毒品实物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涉案人员供述时,一是注重把握供述的真实性,对讯问笔录与审讯录像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在变更诉讼阶段、变更讯问人员告知权利义务后重新讯问时,及时固定涉案人员的有罪供述。二是注重审查毒品交易过程的完整性,引导公安机关对交易全过程、全部涉案人员侦查取证,确保所有涉案人员关于毒品交易过程的供述能够相互衔接。三是注重把握毒资流向与毒品流向之间的印证性,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毒资流向证据,并与毒品交易过程比对审查,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

  二是坚持客观证据为主,准确界定毒品犯罪行为性质。在审查涉案人员购买或持有毒品的主观目的时,应以客观证据为主,看其罪轻辩解是否合理,对其不合理辩解应结合客观证据进行驳斥,揭露其行为目的,对毒品犯罪行为做到精准打击。涉案人员构成何罪应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对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人员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不能退而求其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要做到不枉不纵。

  三是坚持“全链条”打击,通过追捕追诉提升办案质效。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根据证据变化情况关注毒品犯罪关联人员的处理情况,通过追捕漏犯、追诉漏罪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依法提前介入时要提醒公安机关查明涉毒资金流向,审查起诉时要审查涉毒资金去向,对洗钱犯罪线索进行研判,通过打击关联犯罪摧毁毒品交易链的经济基础。

  四是坚持精准预测,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在办理未查获毒品实物的案件中,涉案人员往往会对毒品的真实性提出疑问,以此逃避打击。常理分析,涉案人员进行毒品交易后,如毒品质量有问题,其在到案后一般会主动向办案单位提出,作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因此在准备出庭预案时,可以依据涉案人员对毒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时间点、同案人对毒品质量的反馈、吸食人员的毒品尿检和毛发检测结果等证据予以反驳,论证涉案毒品的真实性,做到指控有力、论辩有据。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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