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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同意和解”

【字号:    】        时间:2024-07-08      作者:  

  “我同意和解,今天来就是希望能够一次性解决问题。”
  在十几次电话沟通、四轮调解后,张某与孙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终于在公开听证会上成功和解,双方当事人当场签署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  

  2017年7月5日,孙某将自己的房屋租赁给张某作为办公经营使用,期限为8年,并在合同中约定:第三年后每年按前一年的106%作为当年房屋租金。合同签订后,张某于2017年7月至2021年2月先后支付租金约6万元,之后再没有支付过租金。

  2023年8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张某逾期未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其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判决解除该合同,由张某向孙某支付租金及违约金2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孙某申请强制执行,张某在账户被冻结后得知诉讼,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一审送达程序合法,物业费缴费凭证等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驳回了再审申请。

  2024年3月13日,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受理后,检察官围绕一审送达、租金支付及双方是否对租金有过变更约定等展开了调查核实工作。

  全面审查后发现,一审送达程序未完全按照孙某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张某。在租金计算方面,检察官仔细核对了庭审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并结合张某实际支付的款项,计算出第三年的租金与前两年一致,即“第三年后”不含本数。且孙某曾同意张某缴纳的1.2万余元物业费用于抵扣租金。

  “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已近五年,一直对判决结果不认可,执行陷入僵局,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考虑到径行启动纠错程序可能带来诉累,也无法快速彻底化解争议,检察官认为双方纠纷解决的最佳途径是在检察监督环节实现和解。

  沟通过程中,检察官一方面耐心指出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事实认定理解方面存在的误区,引导双方回归案件本身,理性看待争议;另一方面说明长期矛盾积累、诉讼过程对个人生活产生的不良影响,帮助当事人分析和解的利弊。

  2024年6月,在明确了双方和解意愿且有和解空间的情况下,该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经过人民监督员现场见证,张某向孙某一次性支付了和解款项,双方就案涉房屋租金、违约金、押金及物业费等不再有任何争议。

  后经与法院再次对接,当事人一起撤销了执行案件,至此,困扰双方五年之久的纠纷终于得以实质性化解。

  “民事监督案件大多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然而这类案件往往事关群众最切身的利益,是检护民生工作的最后一公里,”检察官表示,该院始终坚持以“三个善于”为引领,将检察和解融入办案的全过程,让人民群众直接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情,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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