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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调查核实后他被收监执行刑罚

【字号:    】        时间:2024-06-17      作者:  

  “根据相关规定,罪犯杨某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决定交付县看守所执行刑罚。”6月2日,巴东县检察院向县法院作出的审查意见被采纳,罪犯杨某某当日被收监执行。
     
  患病一定能“保外就医”吗?  

  杨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交付执行时,因检查出其患有精神性疾病(焦虑发作)未予以收押。根据其本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县法院提请州中级法院就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经鉴定,罪犯杨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县法院拟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县检察院征求意见。

  “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不仅要关注病情,还应对罪犯原案案情、思想状况、生活状态、社会危险性开展综合评估。”承办检察官说道。

  

实质审查发现疑点

  巴东县检察院立即开展审查,在特邀检察官助理的协助下,前往恩施州优抚医院等6家单位全方位调查并收集固定证据,核实:

  1.就医时间短

  杨某某因患焦虑性神经症仅在州优抚医院住院一次,住院时长3天,未在相关门诊取药,也未用医保卡购买过任何精神类疾病的药品。

  2.疾病属于可防可控状态

  经营一家诊所,近4年来持续正常坐诊。

  3.有正常的逻辑判断能力及生理平衡能力

  作为犯危险驾驶罪的罪犯,被吊销驾驶证后多次无证驾驶,社会危险性较大。

  4.对群众生命健康造成威胁

  杨某某实际经营的诊所受到3次行政处罚后,仍存在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听证会凝聚共识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消除分歧、统一认识,促进类似案件依法适用法律,巴东县检察院于5月15日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承办法官、特邀检察官助理、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罪犯杨某某本人参加听证会并接受询问,与会人员有针对性地提问并开展了充分的讨论。综合案件实际及听证会各方意见,检察官认为杨某某的病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应当对其收监执行。该院向法院提出“不同意对杨某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六条第一款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暂予监外执行执法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或者从事诊断、检查、鉴别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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